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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谁来保障隐形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7-04-24
标签:婚姻证明 房产登记 房屋出售 购房者 共有人 

案例:李女士与林先生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林先生与朋友张先生二人共同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林先生和朋友张先生的名下。2009年,林、张二人在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过后,李女士以该房产为李、林婚后共同财产为由,将林先生、张先生和房产中介三方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经法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看似没有问题,但是配偶并非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对外具有公示效力。

其实,夫妻婚后购房但只登记一人,而另一方作为“隐形共有人”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况,那么“隐形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呢?


问:谁才是“隐形共有人”?


答:在房产登记中,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了共有属性,但在实际登记中未在权属证明上的共有人被称为“隐形共有人”,此处所指的“隐形共有人”与广义上的共有人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因此,“隐形共有人”是限定在夫妻关系之上的,并不包括七大姑八大姨。


问:如何界定 “隐形共有人”的合法身份?


答:从理论上讲,在房产登记中,夫妻二人在权属登记上未被登记的一方,就可以认定为“隐形共有人”。但是,在实践中第三方很难判断除产权人之外,是否还有隐形共有人。因此,必须由产权人提供婚姻证明,才可有效认定隐形共有人的合法身份,否则,根据公示公信的物权基本原则,第三方可以按照实际所有权登记证明进行处理。这也是上述案件中为什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


问:上述案件中的李女士难道就要哑巴吃黄连了吗?


答:经法庭审理,针对李女士提出的个人损失,可进行另案处理。本案中的合同签订依旧合法有效。


问:那在合作买房中,隐形共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购房人的身份,如果共同购房人都是未婚,那也就不存在隐形共有人的权益纠纷等问题。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或全部都是已婚,则在购房前递交资料时,合作买房的第三方平台会要求购房者提供婚姻证明等相关资料,此后,平台会将购房者提供的部分资料送至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以确保隐形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问:在购房过程中若要变更隐形共有人为产权人,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几个人合伙买房,那么在买房之前,购房者会与第三方平台签署三方协议并进行公证。在三方协议内容中,会具体要求购房者履行隐形共有人的告知义务并规定相应责任,提前规避此类风险问题。


问:合作买房后若要出售共有房屋,如何保障隐形共有人的既得利益?


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询问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意思就是申请者自行回答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虽然有法可依,但难免有人故意谎报,从而造成隐形共有人的权益损失。


第三方平台将会全流程参与合作买房过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监管作用,从而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规避隐形共有人知情权缺失带来的风险,所以将来在房屋出售时,隐形共有人的知情权和分配权都可以最大程度的得到保障。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在购房前若林先生和张先生与第三方共同签署了三方协议,则第三方会主动要求购房者双方提供婚姻情况证明。若有已婚情况,则会进一步要求已婚者与隐形共有人进行协商、签署协议(放弃、保留或部分保留合买房屋的共有权益)和公证。在将来房屋出售时,根据所签署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隐形共有人出具相关证明(认可或委托手续等)。


所以说,自主购房时有一个靠谱的老公老婆很重要!合作买房时有个靠谱的平台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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