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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莆田一业主花了近15万装修费,竟然搞错了 去年7月,陈某经房产中介介绍多次看房,最终决定购买笏石镇某小区原房屋所有人为苏某的9 1201房屋

发表于2021-09-14
#莆田一业主花了近15万装修费,竟然搞错了#去年7月,陈某经房产中介介绍多次看房,最终决定购买笏石镇某小区原房屋所有人为苏某的9#1201房屋。而陈某所持9#1201室房产证相对应门牌号应该是1301室,此时陈某已花费装修费近15万元。陈某称,房产中介和苏某带其看房、交房均是门牌号1201室的房屋。这一交付错误,致其错误装修别人家,使其浪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为此,陈某及亲属多次与双方协商,但二被告均表示自己没有错误,拒绝赔偿。苏某辩称此房地产存在房屋设计规划混乱、楼层标识混乱、房屋交付错误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问题,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本人并不存在故意交付错误房屋的情形。其物业未履行告知义务,装修开支应由物业承担责任。房产中介辩称陈某诉求的中介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成立,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在苏某提供给中介的房屋号是1201,而带陈某看房也是1201室,常识下都认为1201归苏某所有。所以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合同无关的事实,也不存在过失。房地产、物业一致辩称二被告不是适格被告,应驳回陈某对二被告的起诉,陈某与苏某签订的合同与其不存在关联。陈、苏二人错以为1201房屋必定在12层,而该房屋实际坐落在13层,产权证明确载明在13层。其在与苏某的一手房买卖合同里有载明房产在13层,二手房过户办证也有明确写明房屋坐落为13层。涉案纠纷是基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与二被告无关。判决处理根据各方有效证据、庭审调查及认定事实,法院认为,陈某与苏某、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陈某与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苏某作为房屋的出卖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保障交付的房屋不具有权利瑕疵,但实际交付房屋时,苏某却交付了他人所有的房屋,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和认真核对,导致房屋交付错误,应对陈某遭受的损失承担55%的违约责任。房产中介在交房过程中未能尽到应尽的提醒注意义务,亦应承担5%的违约责任。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易过程中,未与合同、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号、楼层认真核对,导致装修错误,自身存在过错,亦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房地产、物业不是陈某与苏某、房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依法不对陈某承担合同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在房产交易中,确实有很多开发商这样标注楼层,房本和实际信息不对称,但是二手房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二手房都是实地带看,且业主也再此居住,所以不容易混淆。#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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