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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1号楼业主向大家呼吁:物业无权用业主购买的停车位赢利收取费用(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发表于2010-03-02

最近装修房子,把车开进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时候发现物业规定停车时间为一小时,超出的要按规定收取费用。我买了车位但还没有入住小区,如果仅仅是因为装修期间每个月寥寥几次的出入停车就开始办停车卡按月缴纳费用的话,实在是不太合理。但是既然车位已经全部售给了业主,物业怎么能够再公开向外出租业主已经购买的车位来赢利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电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的物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连物业在电梯里面加广告牌所赚的钱都应该归业主分配。

邻居们,维权不仅仅是口号!!大家团结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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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3-03
发表于2010-03-03
物业是处于强势的啊
发表于2010-03-04
晕,当时交物业费时好象就直接收了我的车位管理费了
发表于2010-05-14
你直接给物业打电话,报下自己的车位号就可以进啦,我就是这样弄的
发表于2010-05-15

人家物业还可以,我天天半夜回来,保安能坚守岗位,有时候还给敬个礼,我支持农民工兄弟,咱们住洋房,也得善待同胞,有种的要找洋人牛B.

发表于2010-05-15
少欺负物业弱势群体,人家工作的还是满辛苦的。阳光新城比其他物业做的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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