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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size=4]郑州中方圆小区业主委员会背叛业主,民间权利期望约束和监督[/size]

发表于2005-05-31


2003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7日,郑州中方园小区首开居民小区以招投标形式聘用物业公司的先河,不知道什么时候如何成立的中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一位业主投票的情况下,有业主委员会不知从哪里弄来的五位评委投票,就擅自选出郑州圆方物业公司作为"定标人",并与郑州圆方物业公司擅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强迫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参加此次招投标大会的人员有中方园小区的所谓的300多名业主,但无一人参加投票(注:中方圆小区有4000多名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至少有3700户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没有对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进行表决)。
   2004年1月6日至15日,部分业主为确认业主委员会是否对于新聘物业公司向业主征求过意见,在小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3户回答征求过,816户回答没有,其中772户的调查由省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我们正在面临一个严肃的问题:制约不力的民间权力正在对公众权利造成侵犯。
    业主委员会是近年来在城市中设立的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其行使的是民间权力。这既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防止物业管理部门滥用权力,也是为了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对政府可能的越权行为进行制约、培育现代公民精神等。但现在有些业主委员会的实际运行,并没有达到这个效果。
    业主们起诉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反映了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按照去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业主们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随时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要更换了委员,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就不是难事,可他们多次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都遭到业主委员会的拒绝。于是,他们走上了既耗时又花钱的诉讼之路。
     既然是民间自治组织,许多纠纷就应该在业主内部即民间得到化解,但事实上,这样的事在民间却往往无法化解,必须交由法律解决。而这一现状与《物业管理条例》的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该条例虽然在第三、六、十一和十三条中对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方面有相应规定,但遗憾的是,该条例没有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换届作出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根本不理睬业主的提议或建议,业主只能拿法规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这一条来应对。因这种行政处罚的效果非常有限,所以业主委员会常常无视业主的正当要求。
    另外,该条例还存在着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双方权限不清、缺乏决策透明化等问题。假如该条例中明确规定"达到一定数额比例的业主,联名要求罢免某个业主委员会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那么,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这一招就失灵了。这样,业主委员会也会在决策时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尽量避免或减少违规决策。
     后经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业主败诉,但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值得回味的,是的,24名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但业主委员会同样也不能代表广大业主,代表全体业主的是业主大会,而业主上的300名所谓的业主也同样不能代表全体4000余名业主,业主大会上的5名评委更不能代表全体业主,5名代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2/3以上通过。
民间权力也需要制约,而且,我们必须现在就有所警惕,因为刚被我们直选出来的利益代表一转身就开始危害选民利益,这不但荒唐和恶劣,还会对基层的民主实践造成破坏。看来,中方圆的居民已经真的到了有苦无处诉的境地了,也没有人会拿老百姓当回事儿了。
发表于2005-05-31
郑州中方圆小区业主委员会背叛业主,民间权利期望约束和监督

2003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7日,郑州中方园小区首开居民小区以招投标形式聘用物业公司的先河,不知道什么时候如何成立的中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一位业主投票的情况下,有业主委员会不知从哪里弄来的五位评委投票,就擅自选出郑州圆方物业公司作为"定标人",并与郑州圆方物业公司擅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强迫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参加此次招投标大会的人员有中方园小区的所谓的300多名业主,但无一人参加投票(注:中方圆小区有4000多名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至少有3700户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没有对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进行表决)。
   2004年1月6日至15日,部分业主为确认业主委员会是否对于新聘物业公司向业主征求过意见,在小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3户回答征求过,816户回答没有,其中772户的调查由省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我们正在面临一个严肃的问题:制约不力的民间权力正在对公众权利造成侵犯。
    业主委员会是近年来在城市中设立的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其行使的是民间权力。这既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防止物业管理部门滥用权力,也是为了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对政府可能的越权行为进行制约、培育现代公民精神等。但现在有些业主委员会的实际运行,并没有达到这个效果。
    业主们起诉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反映了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按照去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业主们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随时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要更换了委员,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就不是难事,可他们多次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都遭到业主委员会的拒绝。于是,他们走上了既耗时又花钱的诉讼之路。
     既然是民间自治组织,许多纠纷就应该在业主内部即民间得到化解,但事实上,这样的事在民间却往往无法化解,必须交由法律解决。而这一现状与《物业管理条例》的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该条例虽然在第三、六、十一和十三条中对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方面有相应规定,但遗憾的是,该条例没有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换届作出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根本不理睬业主的提议或建议,业主只能拿法规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这一条来应对。因这种行政处罚的效果非常有限,所以业主委员会常常无视业主的正当要求。
    另外,该条例还存在着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双方权限不清、缺乏决策透明化等问题。假如该条例中明确规定"达到一定数额比例的业主,联名要求罢免某个业主委员会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那么,业主委员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这一招就失灵了。这样,业主委员会也会在决策时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尽量避免或减少违规决策。
     后经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业主败诉,但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值得回味的,是的,24名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但业主委员会同样也不能代表广大业主,代表全体业主的是业主大会,而业主上的300名所谓的业主也同样不能代表全体4000余名业主,业主大会上的5名评委更不能代表全体业主,5名代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的2/3以上通过。
民间权力也需要制约,而且,我们必须现在就有所警惕,因为刚被我们直选出来的利益代表一转身就开始危害选民利益,这不但荒唐和恶劣,还会对基层的民主实践造成破坏。看来,中方圆的居民已经真的到了有苦无处诉的境地了,也没有人会拿老百姓当回事儿了。
发表于2009-09-01
发表于2010-02-24
不顶不行 wqs`x%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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